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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景香菇酱”与“采蘑菇的小姑娘”

    南阳张仲景大厨房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仲景公司)是一家位于豫西南伏牛山区西峡县的农副产品加工企业,于2008年 8 月成功研发“仲景香菇酱”产品并投向市场,深受广大消费者喜爱,成为当地农民增产增收、脱贫致富的重要途径。

    仲景公司向来重视知识产权,尊重知识产权。在2010年1月公司制作仲景香菇酱产品影视广告前,由福来品牌营销顾问带着创意脚本,主动找到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经办人张志鹏(以下简称中音协),申请有偿使用由陈晓光老师作词、谷建芬老师作曲的“采蘑菇的小姑娘”一歌的著作权。中音协对使用方案没有异议并给出了该首歌曲著作权两年使用费40万元的报价。

    基于长期合作的愿景和再度续约将给予优惠的口头承诺,仲景公司即于2010年1月25日向中音协汇款40万元,中音协于2010年1月29日出具了许可使用期限为2年的著作权使用许可证(见附件一),许可仲景公司使用由福来品牌营销顾问机构创意并制作的“仲景香菇酱”产品影视广告。该影视广告乐曲选用“采蘑菇的小姑娘”一歌的前四句,歌词部分则根据创意实际需要有所改编,改编后的歌词作为许可证的附件在中音协有存档(见附件二)。因此,我们认为不存在擅自改编原歌曲著作权的行为。

    在使用授权尚未到期的情况下,我公司提前两个月,即2011年11月起再次主动联系中音协商谈续约之事,中音协提出要在原价40万元的基础上涨价,鉴于合作之初中音协有续约给予优惠的承诺,我公司认为价格不甚合理而没有即时接受报价,并于2011年12月1日通过中国音著协向陈晓光、谷建芬二位老师致函(见附件三)表达继续使用该歌曲的著作权的续约请求。 2012年2月2日,中音协张志鹏先生回复说权利人谷建芬老师会和企业直接联系合作事宜,但我公司一直未等到谷建芬老师的电话,在此期间企业多次想主动与谷老师取得联系,苦于找不到谷老师联系方式,在漫长的等待中,不曾想等来的却是合作者的诉状和法院的传票。

    仲景公司历来尊重知识,尊重创造。对于原告诉我公司在香菇酱两瓶促销装包装盒上印刷广告歌曲的行为,我们现认为确属不当使用,在意识到问题后,我们已经停止生产印有歌曲的仲景香菇酱两瓶装产品,因此给二位老师带来的不愉快,仲景公司向谷建芬、陈晓光两位老师表达诚挚的歉意并愿承担合理的赔偿责任。

    本着友善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仲景公司愿意也希望能够以较为合适的方式、合理的费用继续与两位老师合作,让“采蘑菇的小姑娘”这首歌曲为人们带来更多欢笑,更多快乐,期望得到两位老师的谅解和支持!

    陈 述 人:袁中峰(仲景公司法务经理)13837707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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